刘相周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来源:刘相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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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于2004年3月到某制造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18日,肖某感觉浑身无力,在妻子的催促下到当地医院查体,结果被诊断为肺癌。妻子当即为肖某办理了住院手续。直到2月26日公司通知肖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肖某的妻子才突然想起由于这几天光忙着为丈夫治疗,忘了为丈夫请假。于是,肖某的妻子到了肖某所在公司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假,领导称肖某因旷工已被解除合同,不同意补假。

在庭审中,该公司称: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凡没有事先请假,无故旷工5天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肖某没有事先请假,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肖某的代理人称:肖某确实知道企业规章制度,肖某没有事先请假确实不对,但是肖某不是无故旷工,而是患有重病不能回单位请假,并且肖某至今还在住院,属于医疗期间,企业与肖某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肖某患有疾病,按照国家规定,依据肖某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该公司虽然有“凡没有事先请假,无故旷工5天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根据劳动法律立法宗旨,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结合肖某的实际情况,公司在肖某医疗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解析】

劳动法上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它属于国家给予劳动者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范畴。医疗期成立涉及的条件就是两点:一是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本案中,肖某的“旷工”行为是生病导致的,是客观上不能请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应当认定为肖某处于医疗期内,因此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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